信息技术作为现代社会高新技术的基础内容或代表性部分,已由最初单纯的数据运算与处理演变为一种全新的信息流通方式,深刻地改变了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生产、生活状态:它使得信息或者知识的积累与交流空前地快捷和便利,使得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更为广泛和紧密。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信息技术对于公民社会的培育、生长以及对公权力的约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在自然科学领域,它使得理论上的推导更容易获得工程实践的支撑,空前地提升了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解放了生产力。然而,一个不能忽略的事实是,时至今日,在耀眼的“高科技”光环下的现代信息技术相较于最早期的计算机或网络架构而言,并无本质的变革:区别仅体现于相关硬件在计算或存储能力方面的增长、网络覆盖面积的扩大、网络联通速度的提高,以及相关基础设施更为完善、成本更为低廉等有限的方面。也可以说,若将信息技术发展至今的数十年历程视为一个整体的话,可以将信息技术看作为传统社会插上了数字化的翅膀,它以空前的信息交流和利用效率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与变革,然而,这种进步仍属“量变”范畴。“量变”终究会产生“质变”。“质变”的“临界点”即真正意义上的大数据获得广泛应用和充分发展。信息技术发展到今天,“大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品,会再一次从根本上改变整个世界的面貌。它不再是简单的信息集合、是某种数据库甚至“汇编作品”,而必将作为一种新架构的核心作用于全社会的方方面面——它将使数据信息所蕴含的潜在价值远远超过“旧时代”中的数据库以及其他电子化的生产工具,其所引发的社会创新机制的深刻变革也必将影响到每一个社会个体的行为模式乃至整体的社会关系。因此,认识大数据、理解大数据,并不仅仅是信息科学领域学者关注的技术问题,也应引起更广泛领域从业者对法学研究的重视——从制度建设的角度规范大数据及其带来的新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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