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领域立法供给不足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迫切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催生了执行指导性文件的不断颁布实施。但执行规范的多元化制定部门、低位阶效力以及复合性功能导向特性,难以承载诸如规制自由裁量权、消弭申诉信访和克服主观执行不能的沉重使命。在阶段性发挥其规则认同、纠纷解决、空白填补、尝试创新等正向效果的同时,应该正视因其碎片化思维模式导致的粗放封闭、疏离实际、价值冲突、选择性适用等弊端带来的调整失灵。只有以问题为导向,从实践需要出发,构建科学化的执行规范体系,打造民主化的权利义务制度群,出台一部功能强大的强制执行法,才能真正实现我们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科学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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