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次贷危机给我们的最重要教训之一乃是,为了防止金融危机,必须加强金融监管。次贷危机爆发后,为了亡羊补牢,美国布什和奥巴马两届政府也分别于2008年3月和2009年6月连续出台了加强金融监管的蓝皮书和绿皮书。在此基础上,美国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于2009年12月11日和2010年5月20日通过了各自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版本,2010年6月30日,众议院通过了两院统一的版本,7月15日,参议院通过了最终的版本,7月21日,奥巴马总统签署了这项名为《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无疑,金融监管是政府干预市场、弥补市场缺陷的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不过笔者以为,若要有效地进行金融监管,我们还必须对金融监管的本质和局限性具有清醒的认识。本文试图从经济伦理的角度出发,对金融监管的本质和局限性作一简要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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