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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立法完善(1994~2017)

    摘要

    期货市场是一种高层次的市场组织形式,在期货市场中存在一定的买空卖空等交易中的风险活动,这是期货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条件。正是这种冒险活动承担了期货市场中的风险,使套期保值者有了回避风险的“避风港”。同时,期货市场中的风险行为增加了期货交易的成交量,使期货市场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促进了市场的兴旺繁荣,并且风险行为具有了平抑物价的作用。法律一方面要赋予期货监管机构保护合法交易活动的职责,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出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非法活动的发生。但防止期货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尽管需要国家期货监管机构高效率的日常监管活动,但“监管”不能代表“打击”,“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必要的“刑罚制裁”,否则会陷入“屡罚屡犯”“以罚代刑”甚至屡禁不止的怪状。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课以民事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等手段来制裁期货交易中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但刑罚作为一种十分严厉的惩治手段作为最后使用的执法手段也是不能缺失的。由于期货交易违法犯罪的复杂性,立法在确定期货交易行为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往往存在一些困难,即使进行了立法也难免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甚至在是“入罪”还是“出罪”问题上还存在不同的观点与认识,特别是经济学界与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与观点争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对期货违法犯罪的定罪化决心与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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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郭华: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种政:中央财经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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