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和程序法对法院在家事审判领域存在双重定位。在实体法上,民法总则和婚姻法都强调法院可以积极行使职权的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当事人的人身权益,这为家事审判改革指明了方向;在程序法上,民事诉讼法又在法院调解、调查、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等事项方面设置了条件,法院在家事审判中的职权主义受到了合理限制。家事审判改革也应当围绕权利保护而推进,尤其是需要加强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但是弱者基本生存的合理要求和强者可以提供的能力范围就是法院职权干预的极限边界。法院在家事审判中的职权干预模式应当分类设置,在诉讼抉择方面原则上应当遵循处分权主义,同时以公权主义为例外来追求实体公正;在证明环节则以协同主义为主,以职权探知主义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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