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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作者
民法典监护立法体例应遵从法典化的要求,体现体系性、科学性等要求,不能片面固守《民法通则》的做法。监护在民法典总则与婚姻家庭编中均应有所体现。《民法总则》可仅规定监护的设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范围、监护的终止,将相关条文置于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中,规定于民事行为能力之后,而不专设“监护”节,婚姻家庭编则设“监护”章,对监护的具体规则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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