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法经历了由独立法律部门法到“回归民法”的不同历史阶段。尽管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体系已成为主流,但围绕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仍有立场不一的各种争论和思考。笔者并不反对其回归民法,但不赞成过度强调“回归民法”及其与民法的同一性、统一性,也不支持刻意主张私法自治与权利本位。婚姻家庭法虽归于民法典体系但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应妥善处理好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关系的衔接及协调,特别要协调好民法总则与分则婚姻家庭编(亲属编)的关系及法律适用的冲突等,应恪守和明确家事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定位,坚守和突出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重构婚姻家庭伦理的核心价值(利他奉献),树立和增强社会性别意识,培育和提升契约理念及理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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