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对人役权阶梯式的立法,它在民法层面意味着个人对他人基本生存条件的协助,后世国家的立法对居住权的扬弃存在不同立法选择。即使基于对弱者生存条件的现实关怀,若将居住权纳入物权法,也易导致与本部分立法价值、立法体系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而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条文和司法判例却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居住权的存在。考察婚姻家庭法与居住权的契合性,并结合现代婚姻家庭的变迁规律,可将居住权划分为离婚经济帮助中的居住权、作为养老保障的居住权、未成年人的居住权、生存配偶居住权四种主要形式。未来的民法典在婚姻家庭法编的立法中,应考虑从范围限制、权能限制、所有人与权利人利益平衡等狭义角度规制居住权,以保障弱势家庭成员的生存利益,回归本权利起源之初的功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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