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程序法的基本理论,程序设置与司法公正问题紧密相关。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从实体公正的角度来看,科学合理的程序通过排除职权行使的恣意因素,以保证案件裁判结果的客观正确。与刑事普通程序相似,强制医疗诉讼的裁决结果同样关系着对行为人的法律评价。因此,要设置公正合理的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保障强制医疗措施的准确适用。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来看,正当程序理念的要义在于使受程序结果不利影响的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在强制医疗诉讼中,职权的行使会影响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等基本权利,应当使可能受程序结果不利影响的人充分有效地参与到强制医疗诉讼过程中来,并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对待;同时,裁判者应当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给予双方平等的参与机会,使其受到平等的对待。作为刑事特别程序,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诉讼构造基本一致,但在具体的程序设置上具有其特殊性。本章将以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规范为基础,按照审前程序—审判程序—救济程序—执行程序的模式,对程序设置中的立法、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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