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普通程序中,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和强制措施制度的运行贯穿整个诉讼程序,被认为是刑事诉讼中的三大基本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制度有其特殊性,主要包括精神病鉴定制度、证明制度和保护性约束措施制度。一是精神病鉴定制度。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强制医疗措施适用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以及强制医疗措施的适用以行为人患有精神疾病为前提。精神病鉴定意见不仅是检察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依据,也是法院判定是否应当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关键证据。精神病鉴定制度涵盖从程序的启动到法庭的审理裁判等环节,是强制医疗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证明制度。强制医疗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为了保证强制医疗程序运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应当对强制医疗证明的任意性进行有效控制,明确强制医疗的证明责任和证明要求,防止强制医疗措施的恣意适用和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三是保护性约束措施制度。在强制医疗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因患有精神病可能实施危害他人或自身人身安全的行为。为了保证强制医疗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前,法律授权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该措施具有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效果,其适用应当受到程序的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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