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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诉讼主体

    摘要

    刑事诉讼的过程可以视为诉讼主体通过诉讼活动能动地认识并解决诉讼客体的过程。因此,“有诉讼活动就必然有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诉讼活动中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是否承认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诉讼主体是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理论范畴。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中诉讼主体的范围与刑事普通程序存在差异,各诉讼主体在强制医疗诉讼中所处的诉讼地位、履行的诉讼职权和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有其特殊性。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诉讼主体的研究,不仅要明确在该程序中具有主体地位的职权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也要厘清各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诉讼主体问题属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对于该程序的研究具有奠定基础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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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君炜:1987年1月生,福建泉州人,法学博士,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中国著名刑事诉讼法学家王敏远教授。现为华侨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侨大学地方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司法制度。曾在《法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华侨大学学报》等CLSCI、CSSCI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曾先后主持泉州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和福建省教育厅中青年科研项目等课题,参与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项目等国家和省部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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