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过程可以视为诉讼主体通过诉讼活动能动地认识并解决诉讼客体的过程。因此,“有诉讼活动就必然有诉讼主体,诉讼主体是诉讼活动中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是否承认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诉讼主体是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基本理论范畴。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强制医疗程序中诉讼主体的范围与刑事普通程序存在差异,各诉讼主体在强制医疗诉讼中所处的诉讼地位、履行的诉讼职权和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有其特殊性。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诉讼主体的研究,不仅要明确在该程序中具有主体地位的职权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的范围,也要厘清各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诉讼主体问题属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对于该程序的研究具有奠定基础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