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委会和业委会之间存在分歧与矛盾,而且主要涉及利益纠纷。居委会在社区公共事务中占据主导地位,业委会的功能无法有效发挥,无法充分调动业主的参与热情,不利于社区公共性培育。应明确居委会和业委会在法律层面的联系与区别。在社区治理实践上,居委会应转变对业委会的传统观念,在业委会成立和运作过程中有所为有所不为,侧重对业委会组建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把关,对业委会工作进行指导,避免直接干预或取而代之。在法律制度和社区治理实践两个层面理顺和明确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关系和职责,有利于恢复居委会的自治本质,也有利于增强业委会的组织建设。促使这两大自治组织有效发挥其本质功能,让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这对于实现基层民主自治、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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