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无序与诉访难分是信访制度实践普遍存在的问题,与《信访条例》实现信访法治化、规范化的立法目标相距甚远。“信访+”二元治理结构是信访法治化的瓶颈所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未能打破这种治理结构,有明显的路径依赖。信访法治化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定化”层面,而应该通过治理模式创新寻求出路。以法治下的共治为框架,重新确定信访制度功能,同时推进信访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以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为保障,将信访改造为社会参与公共决策的平台,辅以行政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clause,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行政监督功能,提高司法的社会参与度,强化政府的回应义务,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新型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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