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首先要解决国有文化文物单位“身份禁锢”,让其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地经营文化创意产品。
国有文化文物单位在保证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下,同样可以提供包括文化创意产品在内的非基本文化服务和增值服务。首先不能把公益服务简单地理解为“不收费、免费服务”,不能将“不以营利为目的”等同于“不能营利”。需要认清,基本公共文化产品是“政府买单”的,而文化文物单位中的文化创意产品属于非基本公共文化产品,需要消费者根据自身实力,各取所需,自掏腰包。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征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的意见。在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下,其中有些条款要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互联互通、文化消费预留空间。例如,草案第六十条的规定过于刚性,可能会对国有文化文物单位开发和经营文化创意产品有所限制,在立法过程中,应明确开发和经营文化创意产品不属于以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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