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强调,要“健全行政调解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这标志着行政调解制度已上升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成为完善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一环。不仅为行政调解制度指明了改革方向,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人民政府也以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了行政调解制度的专门规范。但在实践中行政调解的运用仍存在依据不足、操作混乱等问题。从学术层面来看,行政法学界、行政管理学界、相关实务部门负责人均就行政调解中的制度建构、管理规范等进行了研究和阐释。在就中央、地方对行政调解制度的立法和实践以及学术观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笔者检讨了行政调解制度与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勾勒出行政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指出行政机关需要注重运用行政调解,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专业性、灵活性、高效性的优势,补强三大调解制度中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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