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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影响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跨境经济活动信息化趋势愈发迅猛。比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确认2015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经达到25万亿美元,其中包括90%的B2B(企业对企业)交易和10%的B2C(企业对消费者)交易;跨国公司广泛运用信息技术实现高质高效的跨境运营,促成跨境交易。而不论是电子商务、跨国公司运营还是其他形式的跨境经济活动,都离不开跨境数据传输。

    个人数据是跨境数据传输的重要客体。一方面,跨境经济活动离不开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支持。比如,持有双币信用卡的个人在境外进行消费,境内发卡行就需要将其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外机构以完成交易;保险机构跨境承包,则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而跨境电子B2C交易(俗称“海淘”)的信用风险管理环节、跨境支付环节以及跨境商品承运环节,都离不开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支持。另一方面,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数据本身的商业价值也被各经济主体重视。比如,企业可以利用所掌握的用户个人数据决定营销策略和目标,还可以为其后续产品开发提供有效建议。因此,市场上甚至产生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乃至贩售的或明或暗的商业链条(比如征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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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徐实:徐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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