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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有效实现:治理的视角

    • 作者:杨雪冬出版日期:2018年01月
    • 报告大小:874.05KB
    • 报告字数:24125 字所属丛书:
    • 所属图书:地方治理的逻辑

    摘要

    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的诸种权力中,监督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因此,一些研究人民代表大会体制的学者认为,人大的权力可以归纳为决策和监督两大类。立法、决定以及任免都属于决策范畴,而这些决策实施的效果除了取决于作为执行者的行政、司法机关的能力与意愿外,还取决于人大在决定做出之后采取的监督的效力,因为人大行使监督权是行使立法权、决定权和任免权的前提和保障。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尤其是在强调依法治国和建立责任政府的今天,人大监督的有效实现更凸显其重要性。一方面,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其监督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人大作为民意代表机关,其监督具有至上性。正如胡锦涛在纪念人大制度建立50周年的讲话中所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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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杨雪冬:河北省涞源县人。先后毕业于南开大学、厦门大学、南京大学一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全球化、中国地方政治、政治学理论。 现为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出版有《全球化:西方理论前沿》(专著)、《市场发育、社会生长和公共权力构建:以县为微观分析单位》(专著)、《全球化》(专著)、《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专著)、《全球化与社会主义的想象力》(主编)、《地方的复兴:中国地方治理改革30年》(主编)等多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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