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的诸种权力中,监督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力。因此,一些研究人民代表大会体制的学者认为,人大的权力可以归纳为决策和监督两大类。立法、决定以及任免都属于决策范畴,而这些决策实施的效果除了取决于作为执行者的行政、司法机关的能力与意愿外,还取决于人大在决定做出之后采取的监督的效力,因为人大行使监督权是行使立法权、决定权和任免权的前提和保障。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尤其是在强调依法治国和建立责任政府的今天,人大监督的有效实现更凸显其重要性。一方面,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其监督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人大作为民意代表机关,其监督具有至上性。正如胡锦涛在纪念人大制度建立50周年的讲话中所说,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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