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人类学意义上对“家庭”的界定,往往是基于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意义上的理解,由此衍生出核心家庭、联合家庭以及扩展家庭等概念。晚近以来的大量中西方文献逐渐开始倾向于把这一界定方式看作“与意识形态相联系的符号”,在Stacey(1996:3)看来,许多传统的定义元素是和社会上不同利益团体的相对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如家庭应该是一个基于婚姻的小单位,意味着异性的夫妻、爱情、性专一、合法婚姻等,这一理解内涵往往构成了社会制度与社会实体意义上的“静态”家庭意义。而从更为流动且主体性意义上看,对家庭的内涵理解恐怕依然有待于超越这一既定的框架,吸纳更多可能性的要素。事实上,我们的确不应该把家庭看作稳定的一个社会机构,而应该看成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不应以传统的形象和标准来判断家庭,而应更多地从家庭关系的亲密程度等方面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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