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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之刑事责任的消灭

    摘要

    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因实施刑事不法行为,依据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以行为人实施刑事不法行为为前提的。没有刑事不法行为,便没有刑事责任。

    同时,既然是责任,当然应以行为人具有可归责性为前提。因此,严格地讲,刑事责任是针对实施了刑事不法行为的可归责者(即犯罪行为人)而言的,至于实施了刑事不法行为的不可归责者,原则上谈不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刑事责任的消灭问题。

    然而,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没有刑事法律后果。事实上,法律对实施了刑事不法行为的不可归责者规定了基于其犯罪危险性而适用的保安处分。本质上讲,保安处分只是一种刑事法律后果,而非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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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徐京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助理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要著述有:《澳门刑法总则概论》(合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合著)、《澳门刑事法研究(实体法篇)》(合编)、《澳门特别刑法概论》(合编);曾在《澳门检察》《人民检察》《行政》《澳门研究》《澳门日报》《刑侦与法制》《法学家》《当代检察官》《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国际刑事法院专论》《反腐败法治建设的国际视野》《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7-2008)卷》《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等书刊上发表过多篇论文,其中《〈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与澳门刑法若干制度之比较》一文获首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二等奖,《澳门刑事起诉法庭制度探析》一文获第二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二等奖,《毒品犯罪若干问题探讨》一文获第三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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