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是行为人因违反刑法、实施刑事不法行为(主要是犯罪)而引致的最为主要的法律后果,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在法律上,刑罚表现为刑法规定的、剥夺和限制犯罪行为人一定权利的强制方法。在目的刑论指导下,对于刑事不法行为的法律谴责方式以及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日趋多元化。因此,在犯罪与刑罚的关系问题上,只能说犯罪是刑罚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即有罚必有罪,有罪必究,但未必有罚。刑罚具有合法性、平等性、人身性和否定性四个属性。刑罚权,是指国家对于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的权能,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国家为何享有刑罚权(刑罚权的依据),历史上曾有如下学说:①神授论;②社会契约论;③人权要求论;④由意志决定论;⑤必要论。刑罚权由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组成。对于刑罚的本质问题,理论上有着众多阐述。从刑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最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主要是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当代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报应与预防都是刑罚赖以存在的正当根据,刑罚的本质既在于报应,又在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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