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为何因特定的事由存在而能够阻却不法性,理论上对此存在不同的解说,其中主要有目的说、社会相当性说、法益衡量说和欠缺期待可能性说。前述各说只能对阻却不法性的根据作出部分说明,而未能作出统一的完整说明。这是因为,现实中的不法性阻却事由是多种多样的,很难以一种学说完整地概括其正当性。因此,在阻却不法性的根据问题上,应针对不同的不法性阻却事由进行具体说明。根据刑法有无明确规定,理论上可将阻却不法性的事由分为两种:①法定的阻却不法性事由;②超法规的阻却不法性事由。《澳门刑法典》明确规定的阻却不法性事由有:①正当防卫;②行使权利;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遵从当局命令;④获具有法律利益而受侵害的人同意。超法规的阻却不法性事由,是指刑法本身没有明文规定,但基于符合整体的法律秩序,而应被视为阻却不法性的事由。超法规的阻却不法性事由主要包括正当的职业、业务行为、自助行为、自损行为、父母行使教育权等。根据规范责任论的要求,认定行为人有罪过,行为人除了要具备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不法性认识(故意犯罪的场合)要素外,还必须存在期待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且故意或过失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倘其对行为的不法性没有认识或无期待可能性,也不应对其作出法律上的谴责,即应视为阻却罪过。由于阻却罪过的前提是行为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而违法必究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因此,阻却罪过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获得承认。主流的观点认为,阻却罪过的事由只能由刑法本身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不存在超法规的阻却罪过的事由。《澳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阻却罪过的事由有两种:①阻却罪过的紧急避险;②阻却罪过的不当服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