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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之犯罪的罪数形态

    摘要

    罪数形态,指的是犯罪单数和复数的表现形式,即行为人所犯之罪是一罪抑或数罪。研究罪数形态的理论被称为罪数论。罪数论主要探研两方面的问题:①犯罪个数的认定标准;②对数罪(犯罪竞合)形态如何处罚。罪数论的内容既涉及犯罪论问题,又涉及刑罚论问题,但其重点在于研究和确定犯罪个数的认定标准,属犯罪论问题。准确地认定罪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均具有重要意义。就实体法而言,只有准确地认定罪数才能做到准确的量刑。此外,罪数认定亦可能涉及追诉时效问题。就程序法而言,罪数认定的不同可能导致审判方式的不同。

    关于罪数认定标准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行为标准说;②法益标准说;③犯意标准说;④法条标准说;⑤构成要件标准说;⑥个别化说。澳门刑法在罪数认定的标准问题上,基本上采用的是构成要件标准说。在认定罪数时,应当遵循以下两项原则:①充分评价原则;②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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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徐京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助理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要著述有:《澳门刑法总则概论》(合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合著)、《澳门刑事法研究(实体法篇)》(合编)、《澳门特别刑法概论》(合编);曾在《澳门检察》《人民检察》《行政》《澳门研究》《澳门日报》《刑侦与法制》《法学家》《当代检察官》《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国际刑事法院专论》《反腐败法治建设的国际视野》《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7-2008)卷》《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等书刊上发表过多篇论文,其中《〈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与澳门刑法若干制度之比较》一文获首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二等奖,《澳门刑事起诉法庭制度探析》一文获第二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二等奖,《毒品犯罪若干问题探讨》一文获第三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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