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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之犯罪的实施阶段形态

    摘要

    犯罪的实施阶段形态,指的是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到其完全实现构成要件的过程中所可能表现出的各种停止形态,其包括犯罪未遂、中止和既遂三种形态。在法律明确规定处罚预备行为时,犯罪预备也是一种犯罪的实施阶段形态。犯罪的实施阶段形态主要是针对故意犯罪而言的。过失犯罪只存在既遂形态(完成形态),而不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等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阶段的犯罪表现形态。从各国刑法典的规定看,总则中多未对犯罪既遂作出一般性的规定,澳门刑法亦是如此。关于犯罪既遂的概念理论上主要有:①结果说;②目的说;③构成要件说。构成要件说是理论上的通说。由于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各不相同,因此,在认定犯罪既遂时应以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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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徐京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助理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要著述有:《澳门刑法总则概论》(合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合著)、《澳门刑事法研究(实体法篇)》(合编)、《澳门特别刑法概论》(合编);曾在《澳门检察》《人民检察》《行政》《澳门研究》《澳门日报》《刑侦与法制》《法学家》《当代检察官》《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国际刑事法院专论》《反腐败法治建设的国际视野》《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7-2008)卷》《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等书刊上发表过多篇论文,其中《〈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与澳门刑法若干制度之比较》一文获首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二等奖,《澳门刑事起诉法庭制度探析》一文获第二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二等奖,《毒品犯罪若干问题探讨》一文获第三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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