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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特别行政区刑法之刑事处罚的程序前提——告诉和自诉

    摘要

    根据促进刑事诉讼正当性的不同,可以将刑事诉讼区分为公诉、告诉和自诉三种,相对应的犯罪被称为公诉罪、告诉罪和自诉罪。告诉权人,指的是有正当性提出告诉的人。有正当性提出告诉的人包括:1,被害人。2,对于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如被害人在死亡前未提出告诉,亦未放弃告诉权,则告诉权依顺序属以下所指之人:①未经法院裁判分居分产的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被收养人及与被害人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的人;②被害人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及收养人;③被害人的兄弟姐妹及其直系血亲卑亲属。3,对于被害人未满16岁,或不具理解行使告诉权所及之范围和意义的辨别能力的情况,告诉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如无法定代理人,则由上述第二类人依照顺序行使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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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徐京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助理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要著述有:《澳门刑法总则概论》(合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合著)、《澳门刑事法研究(实体法篇)》(合编)、《澳门特别刑法概论》(合编);曾在《澳门检察》《人民检察》《行政》《澳门研究》《澳门日报》《刑侦与法制》《法学家》《当代检察官》《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国际刑事法院专论》《反腐败法治建设的国际视野》《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7-2008)卷》《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等书刊上发表过多篇论文,其中《〈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与澳门刑法若干制度之比较》一文获首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二等奖,《澳门刑事起诉法庭制度探析》一文获第二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二等奖,《毒品犯罪若干问题探讨》一文获第三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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