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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门特区刑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于犯罪判处什么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作出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刑”。罪刑法定原则最初是17、18世纪的西方启蒙思想家针对法国大革命前西欧封建专制国家的罪刑擅断主义提出的刑法主张,它是西方启蒙时期自由、民主、人权思想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和成果。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根据主要包括启蒙时期的自由主义思想、三权分立理论和心理强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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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徐京辉: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助理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要著述有:《澳门刑法总则概论》(合著)、《澳门刑事诉讼法》(合著)、《澳门刑事法研究(实体法篇)》(合编)、《澳门特别刑法概论》(合编);曾在《澳门检察》《人民检察》《行政》《澳门研究》《澳门日报》《刑侦与法制》《法学家》《当代检察官》《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国际刑事法院专论》《反腐败法治建设的国际视野》《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07-2008)卷》《赃款赃物跨境移交、私营贿赂及毒品犯罪研究》等书刊上发表过多篇论文,其中《〈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与澳门刑法若干制度之比较》一文获首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二等奖,《澳门刑事起诉法庭制度探析》一文获第二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二等奖,《毒品犯罪若干问题探讨》一文获第三届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论文类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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