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涉及此类法院制度体系、功能发挥以及组织定位等方面的设计。在整体布局上,跨行政区划法院应当体现制度多样性与协调性的结合,使得以事权法院单位为主体的规则创制更好地贴近实际,并因此保有充足的创新和发展空间,而协调性旨在推进多地域共通性价值及其规则,通过法院对价值内容及其边界的精微调整,实现统一与多元之间的平衡;从法院运作的内生机理上来看,跨行政区划法院竞争系统的激发,表现在为公众提供可选择的救济渠道,增进诉权行使的完整性,而协作则成为法院间自主性交往协商的表现,必要的协作促使法院以内生、自发的姿态推动各自制度的创新和交流。从法院属性和组织定位上来看,超脱性与接近性分别作用于法院制度建设的不同方面,无论超脱性所要求的内部性超脱和外部性超脱,以及接近性所倡导的组织体系接近性以及信息接近性,二者都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为根本归依,并共同融入司法对自身职责及使命的践行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