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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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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行政区划法院试点改革的未来取向

    摘要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涉及此类法院制度体系、功能发挥以及组织定位等方面的设计。在整体布局上,跨行政区划法院应当体现制度多样性与协调性的结合,使得以事权法院单位为主体的规则创制更好地贴近实际,并因此保有充足的创新和发展空间,而协调性旨在推进多地域共通性价值及其规则,通过法院对价值内容及其边界的精微调整,实现统一与多元之间的平衡;从法院运作的内生机理上来看,跨行政区划法院竞争系统的激发,表现在为公众提供可选择的救济渠道,增进诉权行使的完整性,而协作则成为法院间自主性交往协商的表现,必要的协作促使法院以内生、自发的姿态推动各自制度的创新和交流。从法院属性和组织定位上来看,超脱性与接近性分别作用于法院制度建设的不同方面,无论超脱性所要求的内部性超脱和外部性超脱,以及接近性所倡导的组织体系接近性以及信息接近性,二者都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为根本归依,并共同融入司法对自身职责及使命的践行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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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刘旭:法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现就职于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在《政治与法律》《中国司法》《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参与撰写及公开出版了《法治城区建设工作典范》《法治的衡量与实现——法治指标体系及应用研究》等多部著作,参与承担国家、省、司法部等发布的课题十余项,获“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奖”一等奖、“河南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等多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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