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易查无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为“易查网”的经营者。该网站设有小说、新闻、美图等多个频道,通过在网页植入广告收取广告收益分成。被告人于某系该公司股东,负责技术工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自2012年起,于某为提高“易查网”的用户数量,通过技术部早已开发的爬虫软件将互联网上发现的小说形成目录索引,用户搜索、点击某小说阅读时,就通过自己开发的程序进行文本样式转码,最后将转码后的小说内容缓存到自己的服务器,从而提高用户的浏览速度;用户访问触发转码,互联网上的小说就自动缓存下来,供移动电话用户在小说频道内免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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