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生态补偿研究对于发展权的受限、农牧民的福利变化和贫困以及可持续发展考虑不够,更应该关注从个体行为的参与角度进行生态补偿的研究。贫困不仅指收入的下降,更指能力的受损,指获取资源的能力或机会的受限,以及自由选择和发展的受限。发展不单纯是经济增长,更是人类能力的提高和扩展,包括人类的自由、环境保护、文明、平等及人类的和谐进步。在生态保护过程中,部分人的资源利用和开发权利受到限制,甚至部分长期只能依赖当地的生态系统服务以维持生计的人群利用自然资源的机会和自由以及实现一定的社会关系、娱乐休闲、自身价值、文化承载、环境保护等能力受到重大的限制和改变,即福利受到损失。因此,应了解农牧民的生态保护行为,并深入分析生态补偿意愿的影响因素,关注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和响应行为,结合利益相关者的意愿调查确定补偿的合理水平,明确利益相关方的责任界定及区域资源发展和保护的责任,协调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冲突,通过平衡利益关系和调节保护、利用与破坏相关者利益的协调机制及制度安排,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生态保护和社会福利的均衡。同时促进贫困家庭参与能力的提高和促进农牧民生计多样化,引导他们实现主动参与式补偿和保护,以提高人类能力和发展为主题,在可持续发展的综合理念下制定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最终促使有效的生态系统保护—提高人类福利—发展的多赢局面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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