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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误区与法治出路(2012~2017)

    • 作者:赵忠龙出版日期:2018年01月
    • 报告大小:950.31KB
    • 报告字数:15393 字所属丛书:
    • 所属图书:公司法的私法限度与公法影响

    摘要

    虽然学界对企业或公司的概念与内涵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但是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开放至今30余年仍没有可以广泛接受的定义和分类。代表性的定义有如下两种。定义一,中国学者一般倾向于股权导向,即认为国有企业是指最终股权归全体人民所有的企业,由国家(或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理论上其法律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定义二,世界银行却认为,国有企业是由政府拥有或控制,靠出售货物和服务获得主要收入的经济实体。该定义强调政府的控制与管理决策权,那些由政府部门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政府间接持有大部分股份的企业都可以纳入国有企业的范畴。也就说,虽然国家(政府)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少量的股份但仍可以进行有效控制的话,那么该公司也属于国有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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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赵忠龙:1976年3月—,甘肃武威民勤人,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云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云南大学发展研究院理论经济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先后在《法学研究》、《人民曰报》(理论版)、《法学家》等核心期刊和报纸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或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课题项目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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