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征地制度脱胎于高度计划经济时期,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改革完善,但终有其难以克服的弊端。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一轮又一轮的“开发区热”、“房地产热”、“城市新区热”,使农民的集体土地不断地变成国有建设用地,征地矛盾日益尖锐,征地制度改革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征地制度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理论和实务主要集中在征地范围、补偿标准、征地程序、征地争议解决四个方面,其中征地范围是前提性、根本性问题。关于征地范围,存在征地范围过于宽泛,特别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等难题,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已经明确指出,要缩小征地范围,由此成为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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