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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摘要

    《立法法》修改后,山东省于2015年分两批赋予14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原就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济南、青岛、淄博三个较大的市在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探索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而14个新获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也按照部署有序展开立法工作。但随着立法权扩容,“新旧问题叠加”凸显,设区的市地方立法面临的若干新问题,亟待妥善解决,如立法缺乏系统性、前瞻性,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等,制约了立法引领和保障社会发展的作用。要从深层的体制机制方面分析原因,以完善体制机制为线索,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化解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服务于地方治理的法治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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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谢桂山:谢桂山,博士,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白利寅:白利寅,博士,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李亚东:李亚东,博士,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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