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必须建于强有力的逻辑推理和假说验证之上。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第67号提出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67条法定解除权规则的命题,挑战了《合同法》第174条等规定,是重大的规则“创新”。该指导性案例科学阐释了分期付款合同以先货后款为条件、行使解除权应先行催告的法律适用规则,应予肯定。但是裁判要点的提炼偏离了生效裁判的逻辑推理,忽视了个案的重要事实,违反了“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的法律解释方法。鉴于《公司法》《合同法》已有效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各方权益,无须舍弃现有法律而另辟蹊径。故对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和假说验证亟待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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