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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虽然早在2005年就引入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对关联公司间法人人格否认问题尚未涉及。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第15号从规范对象、规范类型以及规范效果等方面对《公司法》第20条做了实质性的突破,理论界、实务界对此意见不一。本文建议: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指导案例的形式,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案件的司法审判提供指导并积累经验;另一方面,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使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的创新突破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