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游戏漏洞的未成年人出售漏洞遭拒后以向第三方出售相要挟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引发了定性之争:无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从行为角度分析,游戏漏洞发现者的上述行为符合了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从刑法谦抑性、刑事政策角度以及现代科技创新发展需求方面来说,不具备有责条件,不宜定罪入刑。在网络行业中,该类行为的出现,应当引起我们对网络行业监管的重视,建议由政府搭建第三方网络平台,发挥其评估功能、转交易功能以及监督功能,以便漏洞在公平、安全、双赢的环境下进行交易,同时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立法,从法律上为网络行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以应对多样化的网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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