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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书作者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对于缓解“立案难”有一定成效。但起诉条件未能修正、立案监督机制缺位、司法资源与功能有限等因素,导致形式审查未能完全贯彻,存在变相“立案难”以及过分强调诉前调解、滥诉行为增加等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在保障诉权的前提下,完善立案登记制,对起诉条件做低阶化修正,并建立诉讼要件审查机制、驳回起诉救济机制与立案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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