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为婚姻登记瑕疵纠纷的处理提出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的指导性意见。法院在审理纠纷时适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多元程序处理。民事程序对有关纠纷进行处理,或因登记瑕疵而驳回起诉,但均承认婚姻合法有效,符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稳定婚姻关系的目的。行政程序对婚姻登记的撤销处理甚为不妥,即未明确撤销的对象是婚姻登记还是婚姻关系。若撤销婚姻关系则扩大了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若仅裁定撤销登记则使婚姻关系处于不明确状态,使当事人产生撤销登记即撤销婚姻关系的误解。因此,应采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并建议登记机关更正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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