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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立法应坚持保障主体人权的价值取向

    摘要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和规范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其法律主体是具有婚姻或血缘关系的自然人。人类社会关系的重大利害关系存在于婚姻家庭中,自然人的生存、经济利益等需要法律规定保护。婚姻法是人法,其主体是具有不同身份主体的家庭成员。婚姻法应保障家庭成员的基本人权,尤其是保护家庭弱势成员的基本人权,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权。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应依据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从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方面规定具体保护家庭成员利益的规则,保障各类家庭成员的基本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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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人权保障人法
    作者简介
    何俊萍:何俊萍,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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