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犯罪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态度:第一,予以监禁也予以矫正,待其刑满释放后,社会再予接纳;第二,予以监禁而不予以矫正,通过“一关了之”使之与社会“隔离无害”;第三,不予以监禁也不予以矫正,实际上就是“一放了之”;第四,不予以监禁但予以矫正,如通常所说的社区服刑等;第五,展望性、发展性的更生保护。依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规则》(《利雅德规则》)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联合国有关少年司法的相关文件,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特殊保护已成为国际通行的准则。社区矫正能够避免监禁刑的诸多缺陷,不仅是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执行方式,而且有利于其实现再社会化。2015年5月23日,首届海峡两岸社区矫正论坛在北京工业大学举行,来自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北京工业大学、天津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台北大学、台湾大学等科研机构的学者以及两岸社区矫正实务界人士130余人到会参加研讨。2015年12月,台湾学者许福生教授到访天津社会科学院,以学术讲座形式介绍台湾社区处遇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与天津市犯罪学会会议代表就两岸社区矫正研究的前沿热点问题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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