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面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政府权力的进一步调适需要从两个层面予以展开,亦即基础性层面和指向性层面。前文叙述了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中政府权力的基础性调适,本文在前文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叙述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中政府权力的指向性调适。从指向性的层面来看,要促进社会组织公共性的良性生长,同时实现社会组织公共性与政府公共性的协同共进,需要针对社会组织共同性的生成和质量以及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直接展现,推进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从“控制型管理”向“发展型管理”转型,同时推进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从“工具性支持”向“主体性支持”转型,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长为相对于政府而言的公共性建构的新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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