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面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政府权力还需要进行进一步调适。这种调适需要从两个层面来展开:一是从基础性的层面,要求明确和把握政府权力进一步调适的基本价值取向,以及进一步地推进政府从“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型,以便为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创造基础性的制度条件。二是从指向性的层面,需要针对“控制型管理”和“工具性支持”的局限性,注重推进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从“控制型管理”向“发展型管理”转型,以及推进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从“工具性支持”向“主体性支持”转型。本文首先叙述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中政府权力的基础性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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