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热点推荐: 双循环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谢伏瞻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学部主席团主席,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国务院发展中心副主... 详情>>
蔡 昉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高端智库首席专家,学部委员,学部主席团秘书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 详情>>
李培林
    男,汉族,出生于1955年5月,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科学... 详情>>

    公司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的,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199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制度上有许多调整,公司可以参与合伙即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创新之一。

    新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本条首次规定,除自然人以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通过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式进行投资。新合伙企业法对于法人合伙人的接受,无疑是我国合伙企业立法上的巨大进步,在立法理念上是值得肯定的。但与此同时,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也引发了相关的法律思考。 <<

    >>
    作者简介
    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
    >>
    相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