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说认为劳动法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学者一般认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我国著名民法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劳动法为关系劳动之法,详言之,劳动法为规范劳动关系及其附随一切关系之法律制度之全体”。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固然无误,但所谓的“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都是从劳动关系衍生出来的,对此类社会关系的调整也是为了保证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因此,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基本调整对象。遗憾的是,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未就劳动关系的含义作出规定,造成实务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及劳动法适用的困难。因此,劳动关系的内涵及其判断标准仍是劳动法理论和实务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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