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弱势成员权益保障的最佳途径有两个:首先是家庭保障,它是最切实的、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其次是社会保障,它是弱势成员权益保障的最基本的、可信赖的和可依靠的途径。两者的关系是此消彼长的关系①。在目前我国社会中,两者还没有形成严丝合缝、有机衔接的体系。一方面,家庭保障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又具有局限性;另一方面,虽然政府极其重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但其不发达的现状无法回避,致使两种途径之间存有诸多“灰色地带”,对弱势成员权益保障不利。家庭保障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是两个不同学科领域的问题,要使二者发挥各自所长,特别是使家庭保障制度如何加以完善,其职能如何有效的发挥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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