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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国婚姻家庭法六十年

    • 作者:陈苇 冉启玉出版日期:2010年11月
    • 报告大小:1.31MB
    • 报告字数:16090 字所属丛书:
    • 所属图书:婚姻家庭法前沿

    摘要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人类最早的社会关系之一”及“最基本的社会群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作为婚姻家庭成员的情感交流场所外,大部分家庭仍然发挥着养老育幼(人口生产)、物质生产、家庭成员间的扶助和保护等基本职能。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是我国婚姻家庭法追求的根本目标,这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关系的合法建立意味着婚姻当事人之间法律上权利义务的确立。我国著名社会学专家费孝通先生强调指出:婚姻是“男女相约共同担负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履行自己的婚姻家庭义务,构建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先后颁布了两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对于解除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构建男女自愿结合的和谐的婚姻和家庭,发挥了很大的历史作用。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对解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死亡婚姻”,构建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新情况新问题的需要,2001年对我国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回顾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六十年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是适应社会婚姻家庭生活变化的需要而立、改、废,始终以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立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和目的的。这体现了我国民众对建立平等、和睦婚姻家庭关系的追求,也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展望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未来,我们认为,我国未来的婚姻家庭立法包括《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都应当继续凸显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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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陈苇:陈苇(1954~ ),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冉启玉:冉启玉(1974~ ),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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