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离婚诉讼中的一个重要事项。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则夫妻离婚时必然要对其中的股权进行分割。股权作为一项特殊财产,在离婚分割时较一般单项财产更为复杂,且牵涉的法律关系多元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对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时对该股权的分割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但一方面,该规定存在不全面之处,如该条仅仅针对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及价款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形作出规定,而对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形没有涉及;另一方面,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公司形式,如一人公司、“夫妻公司”等,这些场合下的股权分割办法,该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规定,存在缺漏。因此,笔者拟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探讨,既对现行法规则进行解释,同时也对欠缺法律规范的公司股权分割予以剖析,指出其应然的解决之道,以供法律研究及法律适用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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