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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责任——兼议《民法通则》第18条

    • 作者:蒋月出版日期:2010年11月
    • 报告大小:1.28MB
    • 报告字数:7592 字所属丛书:
    • 所属图书:婚姻家庭法前沿

    摘要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论有利或不利于被代理人,均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为此,法律通常对监护人处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限设立明文限制。父母对子女财产的照顾,主要是指父母照管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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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蒋月:蒋月,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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