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制度有较大的修改和补充,主要表现在: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权利,限制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对夫妻债务的规定仍不详细和具体,而且还出现了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不协调,引起理解和适用上的歧义。一般来说,夫妻共同举债,在夫妻之间对债务的认定和清偿不易发生纠纷,有纠纷也多是与债权人的纠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举债毕竟不多,更多的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负债,该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负债方的个人债务?在清偿时能否以另一方配偶名下的财产予以偿还?这些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也是极易发生纠纷的问题。本文只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负债发生清偿问题进行讨论。
本文对该问题的关注和研究,源于笔者遇到的两个案件。这两个案件目前仍在审理中,故省略案号和当事人的姓名。一宗是离婚后的债务纠纷,另一宗是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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