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刑事契约观加以应用,至少有以下好处:一是在制度层面上,有利于完善我国程序体系的设计,在实践层面上,有利于提高效率,减轻案件压力;二是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这对并不发达的我国有特殊的意义;三是有利于培育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观念;四是有利于促使犯罪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其回归社会;五是有利于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制度化;六是可以将该制度与保障被害人权益问题结合起来考虑,促使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和谐关系;七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八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流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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