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地征税原则建立起来的出口商品退还生产地所征商品税制度较好地解决了国际贸易中的双重征税问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出口退税只包括在出口国征收的商品税,并不能退还所得税。不同国家税制结构的差异,尤其是间接税和直接税比重的不同,会导致不同国家实际的退税力度不同。通过国际比较我们发现,中国现阶段出口退税制度运行中出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与当前中国特殊的税制结构有关,并且与外贸失衡和内需不足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发展中对国内商品税征税权协调的结果,按照消费地原则课征商品税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为此就需要退还生产地已课征的商品税,由此产生了出口退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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