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例而言,澳门和台湾的关联企业制度并无明显的优劣之分,惟应适合当地的经济发展需求和法律制度完善之需要。澳门没有独立的公司法典,公司法和相关企业法律制度都规定在商法典中,鉴于经济利益集团问题的特殊性,前瞻性地将经济利益集团制度和公司制度分开规定,各自独立成章。台湾没有商法典,也未曾考虑到将关系企业独立立法,因此将其置于“公司法”中,也未为不可。迄今为止,在三地中唯一没有在法律上对关联企业进行专门规定的是中国内地。可以认为,在未来两岸四地(港澳台和内地)法律交流频繁、相互影响日增的情况下,我国内地公司法上的种种制度缺失和不足会愈趋凸显,从而成为两岸四地公司法律合作的障碍。本文以澳门、台湾和内地作为蓝本进行比较研究,其目的端在于为关联企业制度的研究提供一个分析框架,俾可助于三地相关制度的创设、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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